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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员疏散撤离应急预案

时间: 2023-12-15 09:51:23   作者: 开云官网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应急机制,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人员应急防护需要,提高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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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应急机制,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人员应急防护需要,提高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1本预案所称的人员疏散撤离,是指突然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或会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的行动。

   1.3.2按照人员疏散撤离的时机,本市人员疏散撤离分为两类:

   (1)预先疏散撤离。指出现突发事件的明显征兆时,为保护公众安全,提前12小时之后(含本数,下同)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2)紧急疏散撤离。指突发事件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危害本市不足12小时),为保护公众安全,紧急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1.3.3按照疏散撤离的人员规模,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大规模)、Ⅱ级(大规模)、Ⅲ级(中等规模)和Ⅳ级(小规模)。具体执行标准(暂行)如下:

   (1)Ⅰ级(特大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指疏散撤离的人员在50万人以上。

   (2)Ⅱ级(大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指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Ⅲ级(中等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指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Ⅳ级(小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指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万人以下。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的应急反应行动。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常态管理。市民防办负责预案管理和业务指导。

   2.3.2.1若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人员应急疏散撤离专业组(以下简称疏散撤离专业组)。疏散撤离专业组依托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人员应急疏散撤离任务完成,疏散撤离专业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2各区县、街道(乡镇)负责组织指挥和具体实施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应急疏散撤离。

   2.3.2.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所属应急力量,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县、街道(乡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助搞好人员应急疏散撤离。

   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建相关突发事件专家组,为突发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与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指导人员应急疏散撤离。

   3.1.1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搞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报。

   3.1.2各区县、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重要预报信息应立即报送有关上级部门。

   3.2.1建立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及人员应急疏散撤离信息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和掌握需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灾情、险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根据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在组织应急疏散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出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大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或发生特殊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

   3.2.2本市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并根据应急疏散撤离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1.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需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权限,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进行先期响应,并确定事故(件)与疏散撤离规模,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1.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对人员疏散撤离进行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情况急迫时,必须组织即时应急疏散撤离响应,并尽快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疏散撤离或就地防护的建议。

   4.1.3事发地区县、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1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大规模、大规模、中等规模和小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特大规模或大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时,相关事故(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或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Ⅱ级响应,设立人员疏散撤离专业组,由该专业组统一组织指挥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疏散撤离行动。相关的单位要及时将人员疏散撤离情况报告市政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中等规模、小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时,由相关事故(件)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有关单位视情将人员疏散撤离情况报告市政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也有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升,出现急迫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市政府及有关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3.1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方案确定后,相关事故(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应急疏散撤离命令。

   4.3.2疏散撤离命令下达的同时或稍后,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相关地区(单位)和人员发布应急疏散撤离通告。通告内容主要包括:疏散撤离原因与范围、对象,撤离集结地点与时间,主要注意事项等。

   4.3.3人员应急疏散撤离命令、通告的发布与解除,可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警报器(车)、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适当的告知方式。

   4.4.1事发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现场指挥机构在接到人员应急疏散撤离命令后,要立即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向预定地点或指定区域转移。

   4.4.2人员疏散撤离后,事发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要指派专人逐户检查,以防遗漏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3应急疏散撤离通常通过陆路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水路或空运撤离。

   5.1.1应急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人员的安置,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要确保疏散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5.1.2跨区县应急疏散撤离人员的安置,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和协调,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区县政府负责搞好具体安置。

   5.1.3区县范围内疏散撤离的人员安置,由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5.2.1当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要及时组织疏散撤离人员返回原住地。疏散撤离人员返回原住地的命令和通告,由组织疏散撤离的机构发布,必要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发布。

   5.2.2安置地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做好疏散撤离人员返回原住地工作。

   5.3.1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组织特大规模或大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时,由市政府新闻办配合疏散撤离专业组搞好信息发布。

   5.3.2中等规模、小规模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自行发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切实搞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各项保障,确保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接收、返回原住地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1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有计划地搞好紧急避难与安置场所建设。逐步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识明显的紧急避难场所。

   6.1.2紧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街道(乡镇)、社区及有关单位应将预案有关内容及时公布。

   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证人员应急疏散撤离交通工具、交通线路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设人员应急疏散撤离专用通道,确保人员快速疏散撤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所需相关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市经委、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所需的相关物资的储备管理与应急供应。相关部门、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搞好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所需物资的储备和应急供应。

   市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及时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医救力量和资源参与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医疗卫生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治安维护。加强对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建立人员应急疏散撤离应急通信信息保障体系,明确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有关通信保障的职责分工,确保通信畅通。

   6.7.1人员应急疏散撤离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相关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疏散撤离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7.2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会同市民防办及有关部门搞好相关突发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常识、技能,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疏散撤离组织指挥能力。

   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综合或专项演练。

   7.4.1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疏散撤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2对在人员应急疏散撤离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民防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人员疏散撤离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专项、部门预案中,明确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相关内容。

   本预案由市民防办根据真实的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报市应急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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